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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设“煽动仇恨情绪罪”,要先解决言论的入罪标准

发帖时间:2024-02-27 19:13:54

近日,增设罪先罪标准学者田宏杰撰写文章《网络暴力刑法治理中的煽动“法不责众”困境及其化解》,对于治理网络暴力提出了自己的仇恨方案,那就是情绪增设“煽动仇恨情绪罪”。

众所周知,解决网络暴力危害性大,言论尤其在如今的增设罪先罪标准自媒体时代,几乎人人都有摄像头,煽动人人都有话筒,仇恨网络暴力更是情绪出现频发趋势,所以有效治理网络暴力非常重要。解决

但是言论,由于法不责众的增设罪先罪标准原因,也由于网络暴力背后是煽动一群不特定的人,所以治理网络暴力比较困难,仇恨虽然已经有一些规章制度,但基本处于沉睡状态,无所适用。



在这种情况下,学者田宏杰建议在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是“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罪”之后,增设第249条之一,以实现对仇恨言论的全面规制。具体罪状表述为:

“煽动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族群之间仇恨、歧视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
公开资料显示,田宏杰是法学博士、经济学博士后,目前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、博士生导师,研究领域涵盖行政刑法、刑法文化、比较刑法、刑事司法改革等多方面。



所以不要以为这是想当然的随便一说。这是一篇标准的学术论文,而且是获得专项基金的,属于专题研究重大成果,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。该论文内容详实,论证严密,有根有据。

田宏杰教授认为,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基础上,对于因一时受到蛊惑而实施网络暴力的,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,但是对于那种屡教不改甚至以此为乐的人,就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。

应该说,田宏杰教授的建议,初衷是好的,治理网络暴力确实非常必要,这个必须大力支持。但纵观本文,我认为存在一个不足之处,那就是没有界定“仇恨、歧视”言论的标准,可能导致执行难



我认为,要想以“煽动仇恨情绪罪”来惩罚实施网络暴力者,首先就应该明确什么样的言论算是“煽动仇恨情绪”。

对此,田宏杰引用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于2019年6月18日发布的《联合国关于仇恨言论的战略和行动计划》中的定义:

仇恨言论是:“任何形式的言语、写作或行为交流,基于个人或群体的身份攻击或使用贬义或歧视性语言。

这与田宏杰拟的法条中的“仇恨、歧视”基本一致。但这些看起来似乎很明确,而其实细琢磨,还是存在不确定性。

众所周知,许多批评性的语言,是会存在贬义的,而贬义也可以理解为攻击与歧视,所以这就看判定者的主观理解了。

此外,更多的是含沙射影,指桑骂槐,借用典故、修辞等,而且即便语意直白的也大多没有指名道姓,这种情况怎么办?



所以,由于语言的模糊性与曲折性,我觉得这个罪名的设立,还是有些现实的客观的困难,而且不好解决。

从目前网络暴力的关键性问题看,我认为重点惩罚人肉搜索与泄露信息,其实就可以有效治理网络暴力了。

几乎所有的网络暴力,暴就暴在个人信息的泄露,这让网暴有了明确目标。受害者受害也就是在这个地方。

所以我认为,治理网络暴力,只要瞄准人肉搜索与信息泄露,对此重点打击,就可以起到明显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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